ywm33 发表于 2015-10-28 14:16:14


对于生产者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只要其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以及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等11种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ywm33 发表于 2016-3-31 12:03:57


以更严厉的法律手段“打痛、打死” 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这些手段包括,禁止地方政府和部门包庇本地、本部门的制假售假行为,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处罚力度,对产品不合格企业出示“黄牌”警告,赋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更多职权。

ywm33 发表于 2016-4-6 01:09:52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

ywm33 发表于 2016-5-26 05:37:24

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要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要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ywm33 发表于 2016-7-22 12:05:26


工商、质检、公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在“打假”活动中既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也要坚决查处假冒商标的行为。

ywm33 发表于 2016-8-9 16:11:06

对一些违规违法案件及时曝光查处,教育和警示了网络经营者,提高了公众和消费者识假辨假及参与监督管理的意识。

ywm33 发表于 2016-10-21 10:39:09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ywm33 发表于 2016-10-27 00:05:42

购买到假冒商品时,可凭单据票据快递单据等凭据到消协、工商、质监部门投诉、举报。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网络购物的7日内无理由退货,以及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惩罚性赔偿。

ywm33 发表于 2016-12-27 09:12:24

回顾我国的假冒伪劣的历史可以发现80 年代末和90年代前期,所查处的假冒伪劣产品,多数质量极其低下,甚至完全是假货。而近几年,随着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假冒产品的质量也有所提高,甚至出现了大量与正牌产品质量相当的假 冒产品。这其实就是生产技术发展对假冒产品的改变作用。尽管这样,目前的假冒产品中大部分还是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的作坊式小厂的伪劣产品,并且 这种情况还要持续相当一段时间。

ywm33 发表于 2017-1-15 05:18:33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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